文化部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定 文化部令第44号
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部行政复议工作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文化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文化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文化部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条 文化部政策法规司是文化部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行政复议申请,并决定是否受理;
(二)组织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处理,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六)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
(七)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八)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九)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十)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
(十一)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
(十二)定期组织对文化系统行政复议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专业素质;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文化部有关司局根据行政复议案件的内容,指定专人,参与办理涉及本司局业务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六条 文化部承担行政复议工作的机构、工作人员和涉及行政复议事项的司局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履行职责。
第七条 文化部设立行政复议专项经费,制作启用行政复议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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