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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办垦[2008]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垦、热作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规范并加强对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信息的管理,逐步建立责权清晰、统一规范、持续有效、安全可靠的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信息体系,我部组织制定了《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农业部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四日
附件:
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信息管理,依据《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信息上公共信息网保密规定》(农办办[2000]5号)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质量追溯信息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与质量安全相关的可追溯信息。 第三条 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信息(以下简称追溯信息)管理原则是责权清晰、分级管理,统一规范、持续有效,真实全面、安全可靠。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的管理部门和承担单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农业部农垦局为追溯信息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追溯信息管理的制度建设、监督指导及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六条 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承担部级农垦(下同)数据中心的开发维护、技术支持、信息查询、档案管理等工作,保证追溯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转和数据安全。 第七条 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农垦(下同)数据中心的建设和信息管理;对本辖区内项目承担单位追溯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进行动态监管。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本单位追溯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真实、完整、及时地采集、传输和存储追溯信息,确保本单位追溯信息系统正常有效运转。
第三章 追溯信息采集、传输和存储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本单位的项目建设目标、追溯产品布局、生产、加工、流通过程确定追溯信息采集点。 第十条 追溯信息采集内容应包括生产场所、生产日期、生产环境、生产批次、投人品、产品质量检测和各环节责任主体等与农产品质量追溯相关的信息。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追溯信息采集内容实行代码化管理或其他记录管理,追溯信息的采集应制定统一规范的格式,采用纸质记录和计算机录入方式。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各采集点应根据生产过程和管理特点确定传输追溯信息的内容、格式、途径及时间要求,由上一环节传输到下一环节及本单位数据中心,并及时对所收到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归类、汇总和存储。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要求,及时将追溯信息传输到部级数据中心和省级数据中心,传输追溯信息的时间不得晚于追溯产品的面市时间。 第十四条 部级数据中心、省级数据中心和项目承担单位的追溯信息存储期应与追溯产品的保质期一致。保质期不足两年的,追溯信息须在数据中心保存两年;两年后须将追溯信息用光盘或磁带备份存储并长期保存。
第四章 追溯信息查询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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