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负责人就规范涉港澳送达司解答记者问
规范涉港澳送达保障当事人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2009〕2号文,正式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简称《规定》)。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就该司法解释制定的背景、目的以及对相关条文内容如何理解等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问:请您谈一谈《规定》对涉港澳送达的基本规定。
答:由于涉港澳案件司法文书送达一直缺乏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均参照适用涉外案件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关于对涉外案件送达。规定了七种送达方式,但对于在我国内地没有住所的港澳地区的受送达人在我国内地出现时可否向其直接送达,没有明确规定。现《规定》第三条对此予以了明确,即作为受送达人的港澳地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其直接送达。该条规定进一步丰富了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的送达方式。
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可以“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规定》第四条结合审判实践,对于何为“有权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进行了明确,即“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有的案件当事人为了拖延诉讼,其诉讼代理人以未明确授权为由,拒绝接受司法文书。《规定》针对此作出规定,可以防止受送达人以此理由拖延诉讼。
《规定》第五条参照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明确受送达人在我国内地设立有代表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送达给其代表机构。而对于受送达人在内地的分支机构和业务代办人,《规定》强调需要经过受送达人授权,人民法院才可以向该分支机构和业务代办人送达。这是特别需要注意的地方,即向受送达人的代表机构送达不需要受送达人的授权,人民法院即可向其直接送达,而如果是受送达人的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则必须经过其授权,人民法院才可以向其送达。
问:对于适用“两个安排”规定方式送达问题,《规定》是如何考虑的?
答:《规定》第六条强调了对于《与香港送达安排》和《与澳门送达安排》的适用。上述两个安排是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澳门特区代表经过协商,分别签署的,并分别于1998年12月和2001年8月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发布。根据两个《安排》的规定,内地法院和香港法院、内地法院和澳门法院可以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区高等法院、澳门特区终审法院进行。由此,内地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审理涉港澳民商事案件需要委托港澳地区法院送达司法文书时,必须通过上级法院进行转递,司法实践中送达的情况往往难以把握,从而使得司法文书送达问题长时间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影响了审理案件的效率。《规定》第七条结合审判实践,对于如何认定不能通过两个《安排》规定的方式送达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样可以使得人民法院在一个相对确定的时间内对能否适用该种方式送达作出判断,以便于在这种方式不能送达的情况下及时采取其他送达方式。
问:《规定》为何将传真、电子邮件作为一种法定送达方式?
答:《规定》第八条借鉴《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内容,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即将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也确定为一种法定的送达方式。随着电子计算机技术和国际互联网业务迅速发展,现代通信方式已不局限于传统的邮件,通过电子邮件和传真传送信息日趋普遍。在国外,许多国家的法律已经认可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在我国,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人民法院也已具备通过国际互联网等方式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条件。当然,该条规定的适用必须慎重,特别是必须确认受送达人已经收悉,例如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当事人明确向人民法院予以回复,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透视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及的五部法律法规- 推荐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主席令第十一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主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九..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
-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
-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商务部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主席令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