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履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二十条 所有“建设项目“均应在单体建筑物醒目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标注项目名称,建筑面积,总投资,施工、监理单位,开工、竣工时间等内容,同时标示“国家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系指用于“建设项目“的中央资金,地方政府及其他渠道用于“建设项目“的资金,可参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根据《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项目方案》和年度投资计划,实行项目管理,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投入,专款专用,保证效益,确保建一所成一所。
第二十三条 各地要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以及国家对中央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文件规定。项目市、县必须设立“建设项目“资金专户,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集中支付、封闭运行,严禁克扣、截留、挤占、挪用“建设项目“专款。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实行工程预决算制度,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教学、康复训练设备的配置,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政策,按照《特殊教育学校教学与康复仪器设备购置目录》的要求,统一组织招标采购。
第二十五条 建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审计制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由教育等部门组织竣工结算审计,按审计结果办理工程结算、基建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六条 建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不能顶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特殊教育应有的投入,更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对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厉惩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停拨直至追回专项资金。
第二十七条 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有关问题,如本办法未作明确规定的,由各级教育、发展改革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解决。本级教育、发展改革部门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须逐级上报,可报请国家教育、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指导意见或协商有关部门解决。
第二十八条 各省级教育、发展改革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