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琼府[2008]53号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是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时,对项目进行的与能源利用效率有关的评估和审查。
第三条 项目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时,应当由负责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四条 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各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二、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
第五条 按照年综合能源消费量,项目分为节能评估项目和节能登记项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称为节能评估项目: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项目。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者年用电量3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其他行业的项目。
(三)其他需要进行节能评估的项目。
不属于以上范围的项目称为节能登记项目。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是指项目每年消耗的煤、油、焦炭、天然气、液化气、电力、热力等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标准折算成标准煤后的总和。
第六条 节 能评估项目应当由省政府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小组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节能评估。省建设厅负责居住建筑、公共建筑节能评估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以下简称省工信局)负责其他节能评估项目的节能评估主审查,并参与居住建筑、公共建筑节能评估项目的节能评估。居住建筑包括各类项目的住房等生活设施。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和交通运输建筑六大类。
第七条 节能登记项目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由市、县政府(含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下同)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进行节能审查。市、县政府建设部门负责居住建筑、公共建筑节能登记项目的节能登记和审查,市、县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其他节能登记项目的节能登记和审查。项目建设单位也可以向省工信局、省建设厅申请项目节能登记和审查。
第八条 项目通过节能审查后,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应当出具项目节能审查决定书。
第九条 需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遵从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海南省省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琼府办[2008]141号
- 推荐内容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
-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
-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商务部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主席令第..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 ★土地调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 ★护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