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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渝国土房管发[2008]2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和促进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渝府令第53号)、《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3]36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

  本办法所称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指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管理部门“)为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使用本级管理的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或其它自筹资金实施的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项目。

  第三条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是全市土地开发整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项目政策规定、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补充耕地年度计划,发布年度项目指南,实施入库项目核查和备案,确认项目新增耕地并颁发合格证,负责项目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报补充耕地年度计划,确定计划实施项目和项目踏勘选址,组织审查项目勘测资料和实施方案,申请项目入库备案,办理项目入库手续,监管项目实施和工程监理,会同农业等相关部门实施项目竣工和基本农田补划验收,组织实施权属调整和后期管护与利用等。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在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和市国土房管局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对项目管理和实施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土地整理专业机构为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组织项目工程招标,选择工程监理,管理工程施工,组织项目竣工初验和工程交接。

  第四条 项目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四)规范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重庆市预防和控制四害管理规定(修订)(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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