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大型活动及会展业管理办法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现将《呼和浩特市大型活动及会展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级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型活动及会展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内外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必须在开展大型活动及会展业筹备工作之前将大型活动及会展业的相关材料报呼和浩特市大型活动办公室(呼和浩特市会展业管理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实施。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及会展业,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会、展销会等活动;
(四)游园会、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各类大型会议、论坛,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六)宣传启动仪式、纪念活动日(周、年)等各类活动;
(七)在公共活动场所举办的集会、庆典等活动;
(八)其他大型社会活动。
第三条 各类大型活动及会展业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唱响主旋律,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及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维护呼和浩特市的整体对外形象,并对参与活动的群众的人身安全负责。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活动及会展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市经贸、公安、城建、文化、卫生、体育、旅游、市容、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市大型活动办公室(市会展业管理办公室)做好全市大型活动及会展业的管理工作。主办单位应当在大型活动及会展业开始七日前就活动内容、形式、规模向市大型活动办公室(市会展业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市辖各旗、县、区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市大型活动办公室(市会展业管理办公室)全力做好本旗、县、区大型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举办大型活动及会展业的单位和组织,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所承办活动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
第八条 在本市举办的展览会实行一展一报的备案、登记制度。市大型活动办公室(市会展业管理办公室)按照“计划外展服从计划内展,新申办展服从已举办展,地方性展服从全国性展,小型展服从规模展”的原则进行合理安排。同类展会或规模相近、题材雷同的活动,要进行资源整合,统一协调。原则上三个月内不举办同类展会。
第九条 展览名称必须与展览会的内容、规模相一致。冠以“全国”、“中国”、“中华”等字样的展览会,须经国务院或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内蒙古”、“全区”等字样的展会,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国际经贸展览会按海关总署有关规定执行;综合性的涉台活动须经国务院台办审查、批准。
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推荐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主席令第十一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主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九..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
-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
-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商务部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主席令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