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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2005年6月22日大同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5年6月22日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公布 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对工程设施的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动参数。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依法行使以下职责:

(一)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要求;

(二)审查建设工程抗震初步设计;

(三)对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抗震设防验收;

(四)确定建设工程是否进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确定建设工程是否进行工程场地活动断层(地裂缝)勘察工作,并负责对勘察报告的评审和认定;

(六)负责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经济、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应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是城市规划审批工作会议和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成员单位。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关手续:

(一)建设单位应到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建设工程是否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妨害,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给予办理;

(二)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中应包括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

(三)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出具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场地活动断层或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核意见;

(四)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出具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

未按本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关审核手续的,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项目建设、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市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第九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机构应在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前,应到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并进行任务登记;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中,应接受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规范性行业标准为主要内容的监督检查;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结束后,应将经评审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向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除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审核、提供抗震设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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