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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旅游业促进条例

成都市旅游业促进条例

《成都市旅游业促进条例》已于2008年12月30日由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自2009年5月12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九年四月十日
成都市旅游业促进条例

(2008年12月30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展旅游产业、从事旅游经营、进行旅游活动以及实施旅游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旅游产业应当坚持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有效保护与科学利用相结合,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旅游带动发展规划。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工作联动机制,制定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协调解决旅游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挥旅游产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旅游市场监管、旅游公共服务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旅游业发展的组织协调、规划编制、资源保护开发指导、产品宣传、市场秩序维护等工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促进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诚信经营、失信惩戒、失信复议等行业自律制度,规范行业竞争,开展行业培训,为会员提供市场拓展、产品推介、交流合作等服务。

第二章 旅游产业扶持

第七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产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旅游产业发展中优先保障旅游基础和配套服务设施建设,优先支持重大旅游产业项目建设。

第八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旅游行政管理、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宣传促销等项开支。

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

第九条 市和区(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和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条 旅游项目建设在立项时应当书面征求市和区(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有关建设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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