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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关税则出版联盟公约

下列签署人经正式授权,议定如下公约。但本公约须经批准。
  第一条
  在下列签署各国和今后将成为本公约成员的其他国家之间成立一个组织,称为《国际海关税则出版联盟》。
  第二条
  成立本联盟的目的是尽可能及时和正确地出版和公布世界各国的海关税则及随后的修改规定,所需费用由参加国共同负担。
  第三条
  为此目的,将在布鲁塞尔建立一个国际局,负责翻译和出版各国的海关税则及修改税则的法令和行政条例。
  第四条
  公布将由国际海关税则局以出版《国际关税杂志》的方式进行。
  为此应采取商业上通用的语言。
  第五条
  国际局的职员,由比利时外交部指派。比利时外交部应垫支必要的资金并在其他方面保证这一机构的正常工作。
  第六条
  国际局给各参加国政府的一切文件应使用法文。
  第七条
  国际局每年应向各参加国提供工作和财政管理报告。
  第八条
  国际局的开支预算,每年最高不超过125,000法郎。
  此外,第一年需要有50,000法郎交由比利时外交部掌握作为筹建国际局的开办费用。
  此后,如任何国家和殖民地按第十四条的规定自愿加入本公约,它们应按第九条规定的比例交付上述50,000法郎应摊付的份额。
  任何国家和殖民地于第一个七年期满时退出联盟的,对联盟的资产应丧失共同所有权。
  如联盟进行清算,共同资产应按第九条规定的比例在参加联盟的国家和殖民地之间进行分配。
  第九条
  为了公平核定应分摊的份额,各参加国将按照贸易额的大小分为六级,每一级按下列单位数目提供会费,即: 
   第一级,正常贸易额在40亿法郎以上的国家      55单位
   第二级,正常贸易额在20亿至40亿法郎之间的国家  40单位
   第三级,正常贸易额在5亿至20亿法郎之间的国家   25单位
   第四级,正常贸易额在1亿至5亿法郎之间的国家    20单位
   第五级,正常贸易额在5千万至1亿法郎之间的国家   15单位
   第六级,正常贸易额少于5千万法郎的国家        5单位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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