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反倾销法
(一)执行机构
印度反倾销法规定,调查反倾销,由中央政府指定的一个调查员负责。该调查员应官居两院大臣以上职位。调查员有权决定是否发起调查;有权调查是否存在倾销、倾销幅度、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并将他的调查结果呈交中央政府;有权作出初步裁定、接受或拒绝价格承诺;有权作出最终裁定和作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并将其呈交中央政府;有权发起复审等等。
中央政府有更高一级的决定权。中央政府根据调查员的初步裁定,征收临时税。若临时税高于最终征收的反倾销税,则中央政府向进口商退回多征的差额价款。中央政府根据调查员的最终调查结果,在三个月内做出征或不征反倾销税的决定。如果中央政府认为倾销税效力的终止很可能会导致倾销和损害的复发,那么,它有权延长反倾销税征收的期限。
当事人对裁定进口产品倾销的存在、倾销幅度及影响的决定不服可以上诉,由1962年海关法规定的海关、税收和黄金 (管制)彼叻ㄔ盒惺股纤甙讣墓芟饺āI纤呷ㄓτ诿罨蚓龆ㄗ鞒龅?0天内行使。上诉法院有权维持、修改或撤销被上诉的决定。上诉法院配备必要的法官与技术人员。对法官要求为:任民法法官职位十年以上或作为中央法律服务(一级以?成员至少三年,或从事律师职业十年以上。技术人员的要求为:是印度海关与中央税收服务A级成员和担任海关税收官或中央税收官1级或其它相当或更高职位至少三年。中央政府指定上诉法院中一人为上诉庭主席,上诉庭还应有至少一名法官和一名技术人员。
(二)反倾销调查
1、发起调查。
发起调查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接到代表国内产业的书面申请;另一种是调查员主动发起调查,如果海关税收员提供了满意的证据、信息或从其他渠道获得了相关的足够的证据,调查员可主动发起调查。
印度反倾销法对书面申请规定了若干要求,即需提出以下证据:(1)倾销的存在;(2)损害,当需要时;和(3)当需要时,倾销产品与指控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申请需以法定格式做出,印度政府向申请人提供标准的申请表供申请人使用。
调查员收到申请后,根据规定进行审查,一要看是否有足够的国内产业支持,再就是看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及所附证据的准确性与充足性。国内产业的支持一般指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50%或50%以上的生产商。若只有同类产品总产量的 25%以下的生产商表示支持,则不发起调查。
调查员应公告通知发起调查的内容,通知包括的项目规定在该法的第6条(1)款中。调查员还应向倾销产品的出口商、出口国政府及其他利害关系方送交一份公告通知,还需向有关当事人寄送调查表或要求提供信息的通知,各方应于收到通知后30日内提供该信息。
如果调查员调查发现倾销幅度低于出口价格的2%或进口产品占国内同类产品进口总额不超过3%,或认定损害是微小的可忽略不计的,则结束调查。
2、临时措施。
临时反倾销税由中央政府征收,应当在调查员初步裁定作出后才可征收,并且在调查员公布发起调查之日起60日内不得征收临时税。临时税不得高于初步裁定的倾销幅度。海关关税法规定了可以退税,即退还高于最终裁定倾销税率的差额部分。临时税的征收期最多为6个月,经占贸易额重大比例的出口商要求,中央政府同意,可以延长至9个月。
3、价格承诺。
印度反倾销法规定了准许出口商价格承诺而中止调查。其条件是:
(1)修改后的价格不再是倾销价格,或若是优惠国的出口商修改价格,则只要调查员满意地认为足以消除损害即可。
(2)调查员认为接受出口商的价格承诺是实际的,是可以接受的。
(3)调查员己经初步裁定了倾销和损害存在。
印度反倾销法第20条规定,如果有对价格承诺违反,则对违反价格承诺之前用于家用消费的进口产品,不追溯征反倾销税。第15条规定了出口商提供遵守价格承诺的相关证据的义务以及调查员可以不时地审查价格承诺是否有必要继续下去。
4、征收反倾销税。
印度反倾销法规定了中央政府应在调查员最终调查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开始对进口的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同时在官方公报上刊载。征税幅度(1)以不超过所确定的倾销幅度为准;(2)如果是对来自优惠国的产品,则低于倾销幅度,即不应超过足以使国内产业损害得以消除的幅度。海关关税法规定不得对同一产品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附件1第 6条规定,若为比较的目的需转换货币,按销售日汇率计算,若出口销售同时在期货市场上买卖所需外汇,则按期货交易的汇率计算。
根据第20条(2)的规定,在两种情况下, (1)曾经有倾销历史并造成过损害,迸口商知道或应当知道出口商在进行倾销,而这种倾销将带来损害,和(2)损害由于短时间内大量倾销,很可能将严重减损征收反倾销税所能获得的补救效果,——则可以追溯既往地征税,并且最多可追溯至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前的90天。
反倾销税应于征收之日起的第五年结束时终止效力,但中央政府经复审,可提前撤销,也可不断延长,——只要它认为终止征税很可能会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复发。
印度尼西亚反倾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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