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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 缓和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就业形势

今天从江苏省政府法制办获悉,省长罗志军日前签署省政府令,颁布《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专家指出,这部省政府规章的出台,将对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江苏缓和就业形势产生积极作用。

政府批准项目需预测就业岗位

江苏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孙如林介绍,针对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政府将发挥扶持项目和其他生产经营性项目对就业的促进作用,在《办法》第十条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提供土地、资金及政策扶持的建设项目,应当将就业岗位变化作为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和安排政府投资的重要因素予以统筹兼顾。对投资人还确定了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包括项目建成后就业岗位预测内容,立项批准后,项目投资人应当将就业岗位预测情况提供给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据介绍,《办法》首次将“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第一次通过立法纳入就业困难人员之列。地方人民政府还将针对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加大购买公益性就业岗位的力度,并给予岗位补贴,使其岗位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就业困难毕业生见习将发“生活费”

2009年江苏省高校毕业生预计有45.8万人,就业形势不容乐观。该《办法》对就业困难毕业生的相关规定,无疑成为了一个亮点。

据了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将建立就业见习制度,提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就业见习期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规定在见习期间见习生可依法获得一定的生活费。此外,还规定了职工教育经费在职工工资总额的2.5%范围以内据实列支,其中60%以上应当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并实行专款专用。

此外,对毕业生在找工作中遇到的“黑中介”问题,提高了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的门槛,规定必须“有不少于4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经营服务场所”,“有4名以上具备国家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指导师职业资格或者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职业中介专职工作人员”,同时要“有不少于20万元的开办资金(其中备用金不少于10万元)”。

专家指出,如果一旦出现职介机构“卷款蒸发”的情形,备用金将被用做赔偿求职者的损失。这对部分民办职业中介机构无统一固定场所、地域分散,随意损害求职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将给予有效监管。

创业扶持政策“利好”颇多

针对创业方面的扶持,该《办法》可谓“利好”颇多:一是个人小额贷款贴息范围扩大。《办法》规定:个人小额贷款额度一般最高为5万元,规模较大的可提高到10万元。个人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给予50%的贴息。对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条件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最高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发放贷款。

二是创业有补贴。《办法》规定: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初次自主创业,经营1年以上且正常申报纳税的,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三是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办法》规定: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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