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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团解答收养灾区孤儿所需条件

收养灾区孤儿有何条件

  “读者咨询”周先生问:最近得知灾区不少孩子成为了孤儿,我和妻子有意向想收养一个灾区孤儿,不知道在法律上有何种规定,就此事请教律师?

  “律师解答”我国的《收养法》是于1991年12月3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我国《收养法》(修正)中,对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条件做了详细的规定:其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其第五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其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以上四点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才可以。另外,《收养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收养人(原则上)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其第九条规定:“如果是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则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其第十一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同时,《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此外,国家民政部1999年5月25日发布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该办法第五条还列出了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证件、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孩子接受他人赠与父母离婚能否平分

  “读者咨询”王女士问:我儿子今年11岁,去年我们家的一个香港亲戚赠与我儿子1万元,这笔钱一直由我保管。现在我与丈夫准备协议离婚,孩子由我来抚养。分割财产时,丈夫认为我儿子的这笔钱,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交由我们来平分。请问律师,孩子接受赠与所获得的钱能否平分?

  “律师解答”你家亲戚赠与你儿子的钱,属于你儿子的个人财产,你和你丈夫无权处分孩子的钱。这笔钱属于你儿子接受赠与所获得的个人财产,鉴于他只有11岁,在法律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这笔财产由其监护人 (也就是你)来替他保管。《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由此可见,你们夫妻二人不能平分你儿子的这笔钱。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依据六大因素确定

  “读者咨询”周女士问:在打官司时,索要精神损害赔偿,主要依据哪些因素提出较为合理?

  “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不满一年就被解聘补偿金须按一年给

  “读者咨询”陈先生问:我与公司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公司要提前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说我在公司工作了半年,公司会据此给我半年的经济补偿金。请问公司的补偿标准合适吗?

  “律师解答”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等致全国社会组织抗震救灾倡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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